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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间文艺家协会

发布人:曙明玉 浏览 2470 次【字号 】 发布时间:2007年4月1日 打印本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间文艺家协会宝石玉雕艺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间文艺家协会宝石玉雕艺术委员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自治区各民族民间宝石、石材、玉石雕刻(以下简称“宝石玉雕”)工作者、民间艺人、玉文化家及宝石玉雕艺术理论乃至相关文化艺术领域的研究者、学者、艺术家组成的专业性人民文化艺术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民间宝石玉雕艺人、艺术家和民间宝石玉雕文化艺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扬地域性民族文化精神、形成新疆本土宝石玉雕文化发展的氛围、创立新疆宝石玉雕艺术风格为中国玉文化及宝石玉雕艺术锦上添花的中坚力量,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本会是新疆民间文艺家协会的团体会员,即专业艺术委员会。新疆民间文艺家协会又是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本会简称新疆宝石玉雕艺术委员会,隶属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间文艺家协会的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本会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照自身特点积极主动地开展专业活动。坚决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分裂主义言行、宗教极端势力和邪教,不遗余力地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努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遵循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联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间文艺家协会的各项指导方针,遵守各项规定,并接受其指导。
第五条  本会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立足于民族、立足于本土、立足于传统,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尊重艺术规律,发扬艺术民主,团结和组织各民族广大民间宝石玉雕艺人、艺术家和民间玉文化工作者,努力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为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六条  工作途径:植根中华民族文化艺术传统,弘扬历史悠久的中国(宝石)玉文化和雕刻艺术,以包括新疆昆仑山所产和田玉及其他宝玉石在内的国内外所有的宝玉石资源为其载体,融汇新疆多民族汇聚而形成的地域性民族文化精神,承载本土风格的时代性和民族审美艺术,开掘古代西域及丝路文化艺术传统,学习祖国各地宝石玉雕文化艺术精华,凝聚玉文化、绘画雕塑、美学、美术评论、工艺设计、玉器考古、矿物鉴定、社会民俗等各有关文化艺术领域的力量,树立起、建立起新疆宝石玉雕文化艺术,这面开拓的旗帜,这条发展的道路。
注重宝石玉雕艺术在民族性、时代性、多元化、人文化的艺术特性,发扬和振兴古丝路、古西域文化沉淀的历史基因,高举社会主义现实主义创作的大旗,把新疆宝石玉雕艺术作为关注现实社会、人文生存、精神文明、科学文化、时代感召和发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等社会功能的重要手段,开创宝石玉雕艺术事业新起点、新局面。
第七条  本会为新疆民间文艺家协会领导下的非商业化的文化艺术团体,抵制商品化的浅薄性及市场功利性对文化艺术价值的误导和颠覆,改变宝石玉雕艺术品正陷于成为地位、权势、富贵炫耀品和附庸品的这种不利局面;使宝石玉雕文化艺术向体现真正艺术的审美观、时代观、为社会主义为人民服务的方向发展;使新疆宝石玉雕艺术成为反映人民审美艺术和社会时代新风尚的艺术形式之一。以探讨、研究、创造并再现新疆宝石玉雕艺术、玉文化的辉煌而不懈奋斗。
第八条  本协会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根据新疆各民族民间文艺特点开展各项活动,并在活动中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  任务
 
第九条  以宝玉石资源为文化的载体,并依此结合本区民族文化特征,大力发展本区特色的宝石玉雕旅游文化产品,使之形成区域性的代表,为形成中华文化艺术之奇葩而贡献力量;发挥文化艺术界的优势,引导新疆宝石玉雕事业从单纯的技艺、单调的内容和原料的贵重方面向文化艺术领域突进,实现审美艺术中的创造性、民族性和时代精神,致力开垦、富饶新疆宝石玉雕文化艺术这片广阔园地。
第十条  本会倡导并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努力提高民间文艺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  本会以广泛团结全区各族民间宝石玉雕艺人、宝石玉雕艺术家和玉文化艺术工作者为己任,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创造条件和环境增强其文化艺术理论修养、专业技能和相关的科学文化知识,组织策划有关民间交流活动,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内的自治区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和保护工作做出应有贡献。
第十二条  全力支持民间宝石玉雕产业发展和手工队伍的壮大,加强宝石玉雕技艺和艺术理论及其深厚博大的文化内涵的研究、搜集和整理。积极培养和发现优秀的民间人才,支持群众性的民间宝石玉雕文化艺术活动;联合有关部门、组织、团体举办宝石玉雕艺术及工艺大赛、玉文化交流研讨会等,积极协助、支持自治区及地方由各有关协会、政府部门举办的各种玉文化研讨会、玉文化节、民间艺术节等多种活动,促进民间文化艺术的保护、传承发扬,并勇于创新而形成时代性的艺术风气和朝气蓬勃的局面。
第十三条  认真组织人员参加自治区、民间文艺奖”的评奖活动,积极参与、支持全疆民间工艺美术品大赛和上级组织部门举办的各种形式的艺术活动。比如联合文联各相关专业协会,举办“天山文艺杯”、“兰花奖” “新疆工艺美术作品大赛”“新疆宝石玉雕艺术作品大赛”等活动;并协助上级组织对重要的民间宝石玉雕艺术成果及在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民间文艺团体、民间宝石玉雕艺人、宝石玉雕艺术家和宝石玉雕艺术文化工作者、学者、专家予以奖励和表彰,并向他们授予:“德艺双馨-新疆(宝石)玉雕艺术家”,“德艺双馨-新疆(宝石)玉文化专家”、“德艺双馨—新疆(宝石)玉雕艺术大师(宝玉石文化大师)”等称号,对突出有贡献的艺术家和学者、专家,可推荐到自治区文联,然后上报中国文联、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考察批准,授予其“中国民间民族(宝石)玉雕艺术大师”、“中国民间民族(宝石)玉文化大师”等称号。
第十四条  本会积极促进并加强与其他省、市、自治区、港、澳、台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相关的民间文艺团体、民间文艺家、民间文艺学家的联系、合作与交流,为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艺术,为致力于促进同国际和各国民间宝石玉雕文化艺术组织、机构、民间宝石玉雕艺术家、玉文化艺术的专家、学者们的友好往来,而不懈努力贡献力量。
第三章  艺术委员(即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实行单位团体委员和个人艺术委员制。各地、州、县(市)民间宝石玉雕文化艺术团体及行业协会、各宝石玉雕企业和民间手工作坊,经申请并由本会工作委员会批准、新疆民间文艺家协会通过,可成为本会单位团体委员。
第十六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常住户籍,在宝石玉雕文化艺术及相关的玉文化、绘画雕塑、文艺评论、工艺设计、鉴定考古、艺术收藏、社会民俗等文化艺术领域中取得显著成绩者,赞成本会章程、本人提出申请、由两名新疆文间文艺家协会员或本会委员或所在单位团体委员推荐介绍,报本会通过经新疆民间文艺家协会同意,可成为本会个人艺术委员。
第十七条  工作流动性大,但在本省各地宝石玉雕行业或相关部门长期工作的户籍不在本省的入会申请者,可由本人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经两名本会艺术委员介绍,经本会批准,新疆民间文艺家协会通过,成为本会个人艺术委员。
第十八条  凡批准通过的本会单位团体艺术委员和个人艺术委员,若条件允许,均可通过本会向新疆民间文艺家协会申请正式成为其协会会员。
第十九条  本会遵守自治区民间文艺家协会章程和申报专业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关条例和要求,配合自治区民间文艺及协会开展各项工作,并积极推荐优秀人才入会。
第二十条  邀请各相关文化艺术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本会宝石玉雕艺术评估工作团,建立完善的宝石玉雕评估体系,制定对宝石玉雕艺术品的艺术价值所衡量的工艺标准、审美尺度、思想纬度和学术高度等,把民间宝石玉雕艺术事业和相关艺术家向艺术的高层面、高水平、高空间上发展和提高。
第二十一条  经本会名誉主席团、工作委员会审核,并通过上级组织及新疆民间文艺家协会批准,可对自治区宝石玉雕文艺艺术事业有特殊贡献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港、澳、台及国际国内知名民间艺术人士、玉文化专家学者等授予名誉顾问、名誉理事或名誉艺术委员等称号。
第二十二条  委员有遵守本会章程的责任与义务,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有积极支持完成上级组织新疆民间文艺家协会所安排任务的义务;有执行本会决议、按期缴纳会费、为本会推荐会员的义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文艺活动、学术活动、评奖活动和对外交流活动、优先获得本会相关信息的权利。委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二十三条  委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有损本会声誉,经工作委员会讨论决定,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会籍、取消委员资格等处分。
 
第四章  组织
 
第二十四条  组织人员及部门:
1.个人艺术委员。
2.团体单位艺术委员。
3.名誉艺术、专家、顾问、主席。包括:艺术顾问、专家顾问、工艺顾问、艺术形象大使、主席、副主席等。
4.法律顾问委员。
5.宝石玉雕艺术评估团。
6.工作委员会。包括:名誉主任、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等。
7.理事会。
8.委员代表大会。
9.财务监督统计小组。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经新疆民间文艺家协会批准,向中国文联、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等上级组织或文化艺术界著名人士前辈中,推荐聘请:名誉主席、副主席、名誉艺术顾问、专家顾问、工艺顾问、形象大使等各若干名。领导工作的主席,由上级组织包括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新疆民间文艺家协会或其他文化艺术部门推荐艺术前辈担任,在行政上、方向上、政策上、组织上对本会进行指导。本会具体日常工作由名誉主任、主任、秘书长、副主任等在内的工作委员会负责和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最高权力机构为本会举行的全自治区范围的艺术委员代表大会(简称“全区艺委会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工作报告
3、制定和修改《新疆宝石玉雕艺术委员会章程》
4、选举产生领导机构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全区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单位团体委员和相关单位推举产生。各单位团体委员由一名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全区代表大会的单位团体委员代表,同时作为代表该团体委员的理事候选人。代表团体委员的理事工作变动后,由该团体委员另行推举人选更替,报本会工作委员会审批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工作委员会成员;工作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推选名誉主席团其中的一名副主席为工作委员会的名誉主任,再推选主任一人(主任可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或主管文化艺术部门的行政主管领导担任),其他成员均当选为副主任。工作委员会和新疆民间文艺家协会主管领导一起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的任免,并从中选举3人成立财务监督统计小组,全区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工作委员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本协会的日常工作机制,实行在新疆民间文艺家协会主管领导部门和工作委员会共同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代表本会担任社团法人,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工作委员会报告重要工作。驻会主任、副主任、副秘书长负有代表工作委员会指导本会日常工作的职责。凡是决定本会重大活动、组织和财务事项,要征得上级组织、主管部门和工作委员会同意。
第二十九条  全区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工作委员会召集。工作委员会会议由秘书长或主任召集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上级组织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其他合法收入。财务工作接收上级财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受本会财务监察小组的监督和核查。财务部门可设在新疆民间文艺家协会办公点并由其代行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日常工作负责人一人在集体领导体制下分管财务工作;财务部门应每季度向工作委员会和财务监察小组报告当时的财务情况,应每年向工作委员会或理事会报告当年经费收支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简称新疆宝石玉雕艺术委员会。会址及联络处设在乌鲁木齐或和田。网址:(成立组织后即可创办)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本会全区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其修改权属本会全区代表大会。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间文艺家协会宝石玉雕艺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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